技能鉴定

 

广州市无线电技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简介

广州市无线电技校职业技能鉴定所成立于1995年,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及历任校领导的关怀与指导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曾连续两年被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评为优秀,已有无线电调试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无线电装接工、移动电话机维修员等鉴定工种,鉴定等级分别有初、中、高级.为广州市电子研究所、海格集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冶金高级技校、华侨中专、市建材中专、一商技校等外单位及本校学生开展技能培训及考证工作,类计已鉴定6032人,通过率为91.2%。

目前鉴定所由广州市信息工程职业学校技能鉴定科负责, 我所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公示制度,并将有关规章制度上墙,保证每次技能鉴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并制定了完整的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拥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书籍400余册,并订阅《中国培训》、《职业》、《广东职业技能报》等各种刊物。所有资料均按要求,以《规章管理制度》、《设备、仪器清单》等20余个文件挡名、归挡、盒装、专门精心保存。

  • 考核鉴定场地及仪器设备情况

学校现有6间电子、通信专业实习操作室,共有300个工位,操作室宽畅明亮,两个大门,内无易燃易爆物品,张贴安全警示标语,配备多个正规标准的灭火筒,均配备一套投影设备、交流稳压电源、隔离变压器、公用信号源、卫星及有线电视。平时用于电子、通信专业实习之用,逢技能鉴定期间,则用作实操鉴定场地,其中符合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场地面积约300平方米,鉴定用仪器设备共有500台(套),大都是近年来更新添置的设备,如惠普HP8922P手机纵合测试仪(价值60万)、日立V1565双踪示波器、无线寻呼机检测仪、 LT—48编程器、惠美HM5011 频谱分析仪、白光850热风枪等,还有康佳单片机、先科DVD摩托罗拉手机、标准测试带等样机、样件共167台(件)。我所具备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设施及检测仪器。并配备专门维修人员及时维修。

  • 考评员队伍情况

我所现有考评员14人,其中高级职称6人,技师5人,其他均为中级职称,分别来自市电子信息学校、广播电视设备厂、华侨中专、无线电中专、无线电技校,他们均是具有扎实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时参加每年所组织的学习,均依时参加过各种考评员培训,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 鉴定考核实施情况

按照定好的鉴定工作计划,及时通知各参考单位及个人。考生报名时,按照规定,认真审查报名条件,条件符合者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准考证,并及时发给各考生,并发布鉴定公告,考生可以清楚地知道将参考的工种、级别、应知、应会考核时间、地点等。试题与复习资料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送试卷,无泄密事件发生。

应知考试前,由考评员检查考场情况,实行单人单桌,对号入座,由首席考评员检查试卷袋的封条,无异常再开封,并核实份数。开考前,先宣读考场规则,并认真核对身份证和准考证,以杜绝冒名顶替代考者,检察无误后,按规定时间准时开考。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对有违规者及时记录并处理,规定时间一到,及时收卷,并尽快阅卷。

应会考核前,由考评员检查考场所需的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及工位,按步骤当场评分。

应知、应会均考核完毕,及时准确地汇总成绩,并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尽快将成绩通知考生,并认真做好下一步的补考工作。

在整个鉴定考评过程中,考评员能遵守考评员守则,执行考场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客观地对考生进行考核鉴定,在完成每一次考核后,我们请参考单位在我们的《考核意见簿》上写上意见和建议,第一时间反馈信息,及时组织总结考核鉴定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提高我们的鉴定水准和服务质量。做好对考评员的出勤情况及在考场的表现情况等考核,规范考评员的履职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本所每年都按规定组织考评员、考务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包括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现代专业知识等。

  •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省劳动局《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定》和市劳动局穗劳培字[1994]第007号《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相应建立健全了如下管理制度:

  1. 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守则
  2. 考场规则
  3. 鉴定考核评分办法
  4. 统分、填表和资料整理存档规定
  5. 考评员轮换、回避、签名等制度
  6. 考生资格审查规定
  7. 财务管理制度
  8. 档案管理制度
  9. 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10. 鉴定须知和流程图
  • 鉴定收费情况

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第0222号文规定,标准如下:
无线电调试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无线电装接工、移动电话机维修员鉴定费:
初级工:170元 中级工:240元 高级工:310元

广州市无线电技校职业技能鉴定所
2008-4-1